2020-11-15 05:00:00 閱讀:loading...

開發商出售車位至少公示30日
《管理辦法》對“車位”的闡述包含在數個條款中,其中最值得關注的是第19條,即開發商賣車位之前需公示最少30日,而且規定“應當將租售方案和相關產權證明文件在建筑區劃內的出入口、公示欄等顯著位置公示”。管理辦法稱,租售方案、現場公示情況的公證文書應當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廣州市車位(車庫)租售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如果違反這則條款將面臨何種處罰?根據《管理辦法》,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其他房地產開發單位未辦理租售方案公示、備案手續租售車位(車庫),或者違反規定租售車位(車庫)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管理辦法》還要求,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商品房時應當以書面方式在銷售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建筑區劃內車位(車庫)規劃配建數量、位置、租售方式、租金標準和售價”。而且,車位(車庫)的租售應納入房屋交易信用評價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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