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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執行《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補充…
各縣級市國土房管局、市國土房管局各區分局,各區、縣級市交通局,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
2008年3月20日,市國土房管局與市交通委員會聯合制定印發了《關于發布〈廣州市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和車庫租售管理規定〉的通知》(穗國房字〔2008〕195號,以下簡稱《通知》)。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的規定,現就執行《通知》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關于通知適用范圍的補充規定
(一)《通知》發布日期(即2008年4月1日,下同)前已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自本《補充通知》下發之日起,按以下辦法處理:
1.未銷售(銷售指已簽訂車位、車庫買賣合同,下同)的車位、車庫,應在辦理初始登記后方可銷售;其租售須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已銷售但未辦理預告登記(含合同備案)的車位、車庫,應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依法申請辦理預告登記(含合同備案)手續。
3.已銷售且已辦理預告登記(含合同備案)的車位、車庫,應依法及時辦理房地產權登記手續。
(二)《通知》下發前已辦理初始登記的房地產開發項目車位、車庫租售,自本《補充通知》下發之日起,按以下辦法處理:
1.未銷售的車位、車庫,其租售必須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2.已銷售的車位、車庫,應在2009年7月31日前到市房地產交易登記中心依法申請辦理房地產登記手續。
二、《通知》發布之日起,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開發企業在預售房地產開發項目的同時應向購房人明確告知車位、車庫的數量、租售方式、租金標準或最高售價等情況,并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載明,切實保護業主對租售車位、車庫的知情權。
三、關于開發企業出售出租車位、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需要的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項目業主需要的,開發企業原則上不得向本項目業主之外的單位或個人出售或出租。
在已滿足本項目業主購買和租賃需要的前提下,開發企業確需將車位、車庫出售或出租給本項目業主之外的單位或個人的,必須按照《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二)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數量無法滿足本項目業主需要的,開發企業應采取競標、搖珠等公開競爭方式出售、出租。
四、車位、車庫權屬人出租或轉讓車位、車庫,也應當首先滿足本項目業主的需要。
五、本補充通知有效期5年,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廣州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廣州交通委員會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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