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4 23:18:00 閱讀:loading...

廣州市停車場開業技術經濟條件
1.主題內容和適用范圍
1.1 本條件停車場是指營業性停車場。
1.2 本條件規定了停車場應具備的設施、人員、資金、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技術經濟條件。
1. 3 本條件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經營各類停車場的單位和個人進行開業審查和年度審驗的依據。
1. 4 本條件適用于廣州地區經營停車場的單位和個人。
1. 5 停車場除符合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停 車 場 分 類
2. 1 室內停車場
在建筑物內設置,所有停車位均有頂蓋遮攔,具備防曬、防雨功能的停車場。
2. 2 室外停車場
停車位主要在建筑物外,車輛為露天停放的停車場。
2. 3 臨時停車場
非規劃設置的簡易停車場。
2. 4 路內停車場
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設置的停車場。
3.設 施 條 件
3. 1基本條件
3. 1. 1 有與其停車規模相適應的、堅實平整的停車場地。
3. 1. 2 停車場的布局、結構、設施應當滿足車輛停放的要求,有良好的排水系統,配備有安全、消防、環保設施,符合交通安全、消防、衛生和環保管理的規定。
3.1.3 停車場內必須按國家標準的規定設置交通標志和施劃交通標線。
3.1.4 停車場出入口應當視線通暢。汽車進出口通道的寬度,雙向行駛時不應小于7米,單向行駛時不應小于4米。場內主要通道應保證2輛汽車能安全交會行駛,其寬度應不小于6米。
3.1.5 停車場汽車停車位大于50個的,出入口不得小于2個。
3.1.6 機械式立體汽車庫應根據停車場總體布局,結合機械停車設備的運行特點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規定進行設置和安裝,有關技術規范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3.1.7 汽車停車場必須符合廣州市交通信息化的總體要求。停車位在30個(含30個)以上的停車場(臨時停車場除外)必須安裝使用或兼容全市普遍使用的公共交通電子收費結算系統并具備與全市交通誘導系統接口的條件。
3.2 補充條件
3.2.1 室內汽車停車場
a.具備公安消防部門驗收合格證明。納入城市統一規劃的建筑物配建停車場還應當有城市規劃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規劃驗收合格證。
b.車場地應為混凝土地面。屬規劃配建的停車場,其場地面積按規劃部門核定的范圍審批。
c.停車場所與外界有固定的隔離設施。
d.具有保證汽車安全進出、停放的照明設施和應急照明設備。
e.停車場所具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3.2.2 室外汽車停車場
a.有公安消防部門的批準文件或具備與場地規模相適應的消防器材。
b.停車場所與外界有必要的安全隔離設施。
c.有不小于10平方米的辦公、管理用房。
d.有必要的夜間照明和應急照明設備。
e.停車場所具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一年以上的租賃合同。
f.住宅小區內非規劃配建的停車場,還須出具所在小區業主委員會關于同意設立停車場的書面證明文件,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可由當地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
3.2.3 臨時汽車停車場
a.占用人行道或公共場所的,還需有公安交通、市政或城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b.停車場所具有有效的產權證明或臨時租賃合同、占道(地)許可證明。
3.2.4 路內汽車停車場
a.有公安交通部門以及市政或路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
b.有明顯的停車指示標志。
c.使用電子或機械自動計價器(咪表)按時計價的,納入《廣州市城市道路自動收費停車設施使用管理試行辦法》的管理。
4.人 員 條 件
有與停車場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保安人員,聘用人員應當簽訂合法有效的聘用合同,外來員工應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5.資 金 條 件
提供停車場經營人具備承擔所保管車輛損壞或滅失賠償能力的合法有效的資信證明、資金擔保書或停車保險合同等文件。
室內、室外汽車停車場應當有10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臨時、路內停車場應當有5萬元以上的流動資金。
6.相 關 制 度
6. 1 有相應的管理和車輛保管制度。
6. 2 按規定設置停車場標志牌及停車指示標志。
6. 3 公開張掛停車收費價目表。
7.附 則
7.1 其它停車場可參照本條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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