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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TCCXH FLOGO:300*107 BLOGO:992*283 BLLOGO:540*540 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
廣州市住宅設計試行規范

2020-11-14 23:15:00 閱讀:loading...

 1.總則
1.0.1 為提高住宅設計水平,根據近年來廣州市住宅設計的實踐基礎,規范部分設計條件,特制定本規范。
1.0.2 凡新建住宅,均應執行本規范。
1.0.3 本規范的適用范圍,為廣州地區八個行政區、四個縣級市及有關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1.0.4 本規范主要針對普通居民住宅的居住條件而規定,包括低層、多層、中高層及高層住宅。對于特別居住條件的住宅,如豪華住宅、別墅住宅、小面積住宅及復式住宅等可參照本規范調整部分設計條件。
1.0.5 本規范是在執行國家《住宅建筑設計規范》(GBJ96-86)的過程中,結合廣州市多年來住宅設計的地區特點,對某些設計條件的具體化,并對個別內容作了補充及調整。
1.0.6 在執行本規范的同時,應遵循國家、省及地方頒布的其它有關專業標準、規范。
1.0.7 本規范從1997年9月1日起執行。
1.0.8 在執行本規范的過程中,若對某些條文內容有不同的理解,由廣州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2.分類及戶型
2.1 分類
2.1.1 住宅只作高度上的分類,并按國家規范的分類規定:
2.1.1.1 低層住宅為一層至三層;
2.1.1.2 多層住宅為四層至六層;
2.1.1.3 中高層住宅為七層至九層;
2.1.1.4 高層住宅為十層至建筑總高100米;
2.1.1.5 超高層住宅為建筑總高100米以上;
2.1.2 住宅層數計算的起始層,指可以直通外地面的住宅層面作為住宅的起始層。
2.1.3 住宅綜合樓中的住宅首層出入口置于高度不超過三層的公共建筑(裙樓)——屋頂層面,且公共建筑屋頂層面又具備方便、暢順、安全直達地面的公共疏散條件,則低層及多層住宅的起始層面可從公共建筑的屋頂層面計起。
2.1.4 設有半地下室的住宅,半地下室頂板面層作為住宅的起始層。
2.1.5 住宅頂層為兩層一戶的躍層住宅(或稱復式住宅),其躍層不計入控制層數。
2.2 戶型
2.2.1 沿用廣州地區的習慣稱謂,戶型按房廳數量分型,如一房一廳、二房一廳、三房二廳等等。
2.2.2 戶型的劃分,不同戶型的房間配比及不同戶型的建筑面積指標,應由建造方在市場調查的基礎上,依據市場對住宅戶型的實際需要確定。
2.2.3 各種戶型必須是獨立的居住單元,必須具備獨立居住所需的基本功能空間,即房、廳、廚房、衛生間等。一般每戶應有獨立陽臺。三房以上的大戶型應配設不少于二個以上衛生間。
2.2.4 戶型是隨著經濟的發展、社會的進步和觀念的改變等因素,而不斷調整和更新,住宅設計也要不斷探索新的戶型,以適應不同居住條件的需求。

3.共同部分設計
3.1 共用服務設施
3.1.1 汽車及自行車的停放空間。
3.1.1.1 汽車及自行車的停放空間可以由多幢住宅群體統一安置,也可以由單幢住宅獨立安置,自行車的停放空間要考慮將來可轉換為汽車停放空間的條件。
3.1.1.2 汽車停放空間的容量指標,可根據住宅所處的地段考慮,一般應于3-6戶/車位的范圍選擇。
3.1.1.3 自行車的停放空間的容量指標,暫規定為每戶兩部自行車。
3.1.2 人防地下室。戰時居民的防空掩蔽空間,以方便建設及方便使用為原則,選擇合適的建筑規模,可以住宅群體統一建造,也可單獨建造。建造規模按人防部門的規定。人防地下室應結合平時的使用功能建造,優先考慮與平時的停車空間結合。
3.1.3 供電。每幢住宅樓應提供供電部門供電所需的設備安裝條件。若需配設備用發電機的住宅,尚應提供備用發電機的設備用房。
3.1.4 供水。每幢住宅樓應提供供水部門安裝供水總表所需的條件。若供水壓力不足,尚應提供提升水壓所需的地下貯水池、屋頂貯水池及提升設備的作業空間。
3.1.5 電訊。每幢住宅樓應提供電信部門安裝電話及有線電視總進線所需的設備空間。
3.1.6 煤氣。有條件使用城市管道煤氣的住宅,應提供管道煤氣總接口及調壓設備的安裝條件。
3.1.7 污水。住宅生活污水可直接接入市政污水系統排放。糞水則應經住宅樓配設的化糞池處理后,接入市政污水系統排放。
3.1.8 保安值班。住宅樓的總出入口處,應設有一小間保安值班用房,若管理模式為群體統一組織管理及保安,則按群體統一管理的需要集中配備保安值班服務用房。
3.2 主樓與裙樓
3.2.1 具有兩種以上功能的所謂住宅綜合樓,一般底部幾層常作為對外的公共服務功能或營業功能。對此類樓宇應合理組織不同功能出入口的入流、車流,并應保持住宅樓主體出入口的獨立性。
3.2.2 住宅綜合樓的住宅樓主體,其垂直交通系統、消防安全疏散系統以及管理系統應獨立設置,不得與綜合樓的其它功能空間混合使用。
3.2.3 作為商業、公共活動功能的裙樓,其首層周邊有公共人流出入或通過者,對裙樓上方主體住宅樓可能發生的高空墜物傷人意外,應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設施。
3.2.4 高層住宅綜合樓的裙樓屋頂層,宜作火患時的安全避難層。
3.2.5 設有裙樓的高層住宅綜合樓,裙樓屋頂層不宜設住宅,而宜作為住宅設備轉換層、結構轉換層、住戶屋頂室外公共休閑活動空間和綠化空間。這一層面的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控制指標。
3.2.5.1 裙樓屋頂層的結構梁底凈高不宜小于2.5米。
3.2.5.2 裙樓屋頂層的樓面荷載應考慮布置公共休閑活動設施、屋面綠化及需放置的設備等因素。
3.2.5.3 裙樓屋頂層女兒墻凈高不應小于1.2米。
3.2.5.4 裙樓屋頂層若具有住戶室外公共休閑活動功能者,必須認真處理好屋頂層上方住戶高空墜物造成意外傷害的防護措施。
3.2.6 多層及中高層住宅綜合樓,若出現類似高層住宅綜合樓的裙樓屋頂層所具有的功能,應參照高層住宅綜合樓的裙樓屋頂層的設計要求進行設計。
3.3 管理保安系統
3.3.1 住宅樓首層的公共出入口位置應令住戶出入方便、安全,有利于各住宅樓出入口的統一管理和保安監控。
3.3.2 管理值班用房。
3.3.2.1 低層、多層及中高層住宅,應由多個住宅單元于適中位置設一個管理值班(兼具保安職能)用房統一管理,面積不宜小于4平方米。根據需要也可單幢獨立設置。
3.3.2.2 高層住宅若單棟住宅樓出入口相對獨立,應獨立設置管理用房,其中包括住戶的出入口門廳、值班管理室和設有一個床位及簡易衛生間的值班休息室。
3.3.2.3 高層住宅若每棟住宅樓出入口相互位置較集中,則應由幾棟住宅樓共同組成一個設備較完善、功能較齊全的出入口管理空間,其中包括較寬松的出入口門廳、管理值班室、保安值班室、休息室及簡易衛生間。
3.3.3 信報箱。應于住宅樓的首層出入口處設置分戶信報箱。
3.3.3.1 住宅樓首層無設值班管理用房,又無設保安防盜門的開敞式出入口,信報箱應于首層出入口合適位置直接設置。
3.3.3.2 住宅樓首層無設值班管理用房,但設有保安防盜門的出入口,信報箱應于方便郵政人員投遞及保障郵件安全的合適位置設置。
3.3.3.3 住宅樓首層,設有值班管理用房,信報箱應設于住宅的出入口門廳。
3.3.4 防盜門。住宅樓首層總出入口必須安裝防盜門,高層住宅樓及中高層住宅樓應安裝電控防盜門,住戶不多的多層及低層住宅樓可安裝普通防盜門。
3.3.5 保安監控。高層住宅樓應于總出入口門外、出入口門廳、公用走道、電梯候梯廳、疏散樓梯及電梯轎箱內等部位安裝保安監控系統,由住宅樓值班室負責保安監控。
3.3.6 消防控制中心。高層住宅樓應設置消防控制中心,一般宜設置在住宅樓首層,管理值班室附近。
3.3.7 垃圾收集。住宅樓不宜設集中的垃圾管道,宜由住宅樓管理機構負責垃圾的收集及處理。
3.4 垂直交通
3.4.1 樓梯
3.4.1.1 交通樓梯是指住戶唯一的公共垂直交通手段的樓梯,同時也兼具防火應急疏散功能。交通樓梯應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風。
3.4.1.2 疏散樓梯是指住戶防火應急安全疏散及輔助垂直交通之用的樓梯,而住戶的正常垂直交通手段是電梯。疏散樓梯的具體技術要求要按防火規范有關規定進行設計。疏散樓梯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風設計。
3.4.1.3 住宅綜合樓中住宅的疏散樓梯穿越裙樓時,應與裙樓各層空間有防火隔離措施。
3.4.1.4 樓梯梯段凈寬不應小于1.10米,六層及六層以下單元住宅,一邊設有欄桿的梯段凈寬可不小于1.0米。
3.4.1.5 樓梯平臺寬度不應小于梯段的凈寬,并不得小于1.1米,樓梯平臺的結構下緣的人行過道的垂直高度不應低于2米。梯段凈高不得小于2.2米。
3.4.1.6 樓梯踏步寬度,主要交通樓梯不應小于0.26米,輔助疏散樓梯不應小于0.25米,樓梯踏步高度,主要交通樓梯不應大于0.17米,輔助疏散樓梯不應大于0.18米。
3.4.1.7 住宅樓梯不宜設樓梯井,若設大于0.20米寬的梯井,應加設安全防護設施。
3.4.2 電梯
3.4.2.1 七層及七層以上的住宅,或最高住戶入口層樓面距首層內地面的高度在16米以上的住宅,應設置電梯。
3.4.2.2 作為住戶主要垂直交通工具的電梯應集中布置,宜于管理和方便使用。
3.4.2.3 電梯的配設臺數
3.4.2.3.1 十一層以下住宅,可設一臺電梯,但應兼具消防電梯功能。
3.4.2.3.2 純住宅功能層數在十二層以上、十八層以下,電梯不應少于二臺,其中必須有一臺兼具消防電梯功能。
3.4.2.3.3 純住宅功能層數在十九層以上、三十三層以下,服務總戶數在150戶至270戶之間者,電梯不應少于三臺,其中必須有一臺兼具消防電梯功能。
3.4.2.4 電梯候梯廳的深度不應小于多臺電梯中最大轎廂深度,且不應小于2米。
3.4.2.5 電梯候梯廳宜按自然采光及自然通風的要求設計。
3.5 水平交通
3.5.1 走廊
3.5.1.1 住宅樓內戶間的公共交通走廊的寬度,外走廊凈寬不應小于1.10米,內走廊凈寬不應小于1.20米。
3.5.1.2 通廊式住宅,以內走廊作為住戶的入戶通道,當內走廊長度超過20米時,內走廊宜采用自然采光、自然通風及排煙。當設計有困難時,可采用人工采光及機械排煙。
3.5.1.3 臨空公共走廊的欄桿高度,六層以下住宅不應低于1.05米,七至九層住宅不應低于1.10米,十層以上高層住宅應按1.20米高度控制。
3.5.1.4 十層以上的高層住宅作為公共通道的臨空走廊,宜做封閉式外廊,但要按有關專業規定設有一定面積的采光、通風及排煙的窗戶。
3.5.1.5 臨空欄桿臨樓面或屋面的0.20米高度內不應留空。
3.5.2 出入口
3.5.2.1 住宅樓首層公共出入口位置的垂直上方不宜有住戶的陽臺及窗戶。若避開有困難,出入口應加設防止高空墜物的安全防護措施。
3.5.2.2 內天井首層設有住戶出入的公共通道者,應加設防止高空墜物的防護上蓋。
3.6 管線布局
3.6.1 住宅的管線包括給水管、排水管、電力線、通訊、有線電視線、保安電控線等。隨著科技進步及經濟發展,尚會不斷增添出其它功能的新的管線類別。
3.6.2 住宅樓內,住戶戶外的公共管線應分類整理統一定位布設。
3.6.3 各種公用線在住宅樓內豎向及橫向不應明露敷設,應納入可檢修的線管或線槽內布線。
3.6.4 各種共用給排水管應集中設井安置,無集中條件的可獨立安置,但應附墻暗裝,或附墻明裝加外包裝飾。
3.6.5 住宅外立面有合適的凹口部位,尤其是有較掩蔽的凹口部位,應把各種管道集中于凹口部位的外墻面安置,且宜提供管道修護所需的作業條件。
3.6.6 煤氣管道應按其安裝的技術要求,于次要立面較合適的部位安置。
3.6.7 以罐裝液化氣作為家庭燃料的住宅,應將液化氣罐置于較安全的合適位置。
3.6.8 住戶廚房油煙氣的排放。
3.6.8.1 油煙氣的排放可分為自然排放及機械排放兩種方式,應優先采用機械排放方式。
3.6.8.2 住戶廚房油煙氣應設集中共用主管井直通屋頂排放,住戶各有獨立的支排氣管于合適高度排入共用主管井。
3.6.8.3 油煙氣排放的共用主管井底部應設有自然進風口及管井油污淌滴的收集裝置。
3.6.8.4 低層住宅(三層以下)油煙氣的排放允許直接排出外墻外,但排放口應于不影響相鄰住戶的合適位置設置。
3.6.9 無直接對外通風的衛生間應設共用排氣井(或管)直通屋頂,各層衛生間應有獨立排氣支管于合適高度排入共用主排氣井(或管)。
3.6.10 廚房的排油煙氣的共用主管井及衛生間的共用主排氣井可附設于合適位置的外墻面,但不能影響建筑的主體立面。
3.6.11 住戶獨立使用的空調器的冷凝水,不得于室外自由淌滴,應設有收集渠道,可由住戶接收自行處理,也可集中設管接收,統一排放。

4.戶內設計
4.1 戶間關系
4.1.1 房間各住戶功能空間的布局,應減少與鄰近住戶之間相互的生活干擾,包括視線、噪音、煙氣、安全防護等,以保障住戶生活空間的獨立性及私密性。
4.1.2 戶間的分隔墻不得小于180mm厚。
4.1.3 設有開口天井的住宅,戶與戶之間的廳及臥室的主要采光通風窗直接相對者,窗與窗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4米。
4.1.4 設有開口天井的住宅,戶與戶之間的廚房、衛生間、餐廳、過廳的主要通風采光窗及主廳的次要通風采光窗直接相對,窗與窗的垂直距離不得小于2.4米。
4.1.5 戶與戶之間的功能房間的窗不存在直接的視線及噪聲干擾者,戶與戶之間外墻間距可不受控制。
4.2 戶內布局
4.2.1 戶內空間宜有合理的活動分區。
4.2.2 共用活動空間的主廳,位置應有相對的獨立性。
4.2.3 房(臥室)位置宜相對集中。
4.2.4 戶門的位置,有條件的,宜設過渡空間,以利于住戶的私密性。
4.2.5 戶內各功能空間應有直接采光和通風。若因條件受限,衛生間許可人工采光及通風。若屬非常住的商業單身公寓廚房也許可人工采光及通風。許可人工通風的廚房和衛生間應選擇有效的通風手段。
4.2.6 陽臺宜與廳相接,即廳出陽臺。
4.2.7 設有電梯的住宅,廳、房不應緊貼電梯井道布置。若布置有困難,電梯井道應做隔聲減震處理。
4.3 功能空間的基本要求
4.3.1 廳
4.3.1.1 主廳的功能內涵較多,應相對完整,減少戶內的交通干擾。
4.3.1.2 主廳面積不宜少于12平方米,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3.3米。有條件,面積宜適量放大。
4.3.1.3 廳外有陽臺的,與陽臺的隔墻宜選用落地推拉玻璃門窗。
4.3.1.4 主廳必須是自然采光和通風。
4.3.1.5 獨立設置餐廳者,餐廳面積不宜少于6平方米。餐廳許可間接采光。
4.3.1.6 主廳應根據住戶的生活需求安排合適數量的電源、通訊及有線電視等接口。
4.3.2 房(臥室)
4.3.2.1 每戶應設有一個主房,面積不宜少于10平方米,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2.8米。
4.3.2.2 主房宜置于相對安靜的位置。
4.3.2.3 次房面積不宜少于6平方米,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2.2米。
4.3.3 廚房
4.3.3.1 隨著廚房設施不斷更新和多樣化,廚房的面積宜適當寬松些,面積不宜少于4平方米,短邊凈尺寸不宜小于1.4米。
4.3.3.2 廚房應有自然采光和通風。
4.3.3.3 廚房應采用有效的排油煙氣的技術措施。
4.3.3.4 廚房的作業設施,如灶臺、作業案臺、洗滌池及存物柜架等,宜按住戶的要求設置,且應方便住戶的調整、更換。
4.3.3.5 廚房洗滌水不應通過地漏轉換排放,應通過方便清堵的彎管接頭接入共用污水管排放。
4.3.3.6 有城市管道煤氣供應及使用罐裝液化氣燃料的住宅,廚房不宜設地漏。
4.3.3.7 使用罐裝液化氣作燃料的廚房,必須重視液化氣罐安全的放置位置。
4.3.4 衛生間
4.3.4.1 衛生間宜自然采光和通風,若有困難,許可人工采光和通風,但必須有可靠的人工通風換氣設施。
4.3.4.2 設有二個以上衛生間的住戶,宜有一個為主房獨立使用,設施標準宜高些,面積也可寬松些,一般不少于3.5平方米,另一個為公用衛生間,設施標準可適當低些,面積不少于2.5平方米。
4.3.4.3 衛生間宜設有座廁、浴缸(或成品淋浴間)及洗臉臺,若有二個以上衛生間的住戶,公用衛生間可設座廁、淋浴和洗臉盆。衛生間的平面參數可依據設備安裝要求確定。
4.3.4.4 衛生間樓板下的污水出水管件,宜有鋼筋混凝土板托底,并與樓下住戶有嚴格的防滲分隔,方便住戶對污水出水管件的維修不干擾樓下住戶。
4.3.4.5 衛生間應留有洗浴熱水供應方式所需占用的安裝空間。
4.3.4.6 衛生間污水排放的管件和接頭,應方便疏通堵塞。
4.3.4.7 衛生間的地面排水應處理好,不得溢出衛生間門外。衛生間地面應接地漏位置找坡,坡度不小于1%。
4.3.5 陽臺
4.3.5.1 每戶應設有一個陽臺,居住標準較高的住戶有條件的可設二個以上陽臺,其中一個宜附設于廚房之外。
4.3.5.2 陽臺的深度不宜小于1.2米。
4.3.5.3 陽臺欄桿高度。6層以下住宅不得小于1.05米,7-9層住宅不得小于1.1米,10層以上住宅應為1.2米,欄桿底部離陽臺板面0.2米高不得留空。欄桿宜采用實體欄板。
4.3.5.4 10層以上住宅的陽臺,欄板以上宜做可開啟的玻璃窗封閉。
4.3.5.5 陽臺若于欄桿外設固定花槽,花槽的出水應引入陽臺內排放。欄桿壓頂若可擱花盆,壓頂外沿應設反邊擋水。
4.3.5.6 陽臺應設地漏接水排入陽臺共用排水主管,陽臺地面應根據地漏位置按2%找坡。陽臺地面應低于相鄰室內地面0.02米。
4.3.5.7 陽臺欄桿上不應設防護欄柵,若須設安全防護者,應于連接陽臺的門窗設置。特別需要于陽臺設防護的,防護欄柵應設于陽臺欄桿壓頂上,且防護構件不得突出陽臺的欄桿壓頂的外邊線。
4.3.5.8 陽臺宜有供水條件。陽臺頂板應預留裝設晾曬設施的嵌固鐵件。
4.3.5.9 住宅樓的首層及裙樓天面層設有住戶者,不宜設陽臺。宜由首層室外地面及裙樓天面層樓面界定部分面積給住戶作室外生活空間。
4.3.6 戶內零星空間
4.3.6.1 戶內主功能房間的連接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0米。
4.3.6.2 戶內過渡空間及小餐廳,許可無直接采光。
4.3.6.3 戶內的儲藏空間不作規定,有條件的可設固定的儲藏間。一般住戶的儲藏空間宜于住戶的二次裝修時一起考慮。
4.3.6.4 居住標準較高的住戶可設工人房。面積標準不宜少于4平方米。
4.4 戶內配件
4.4.1 門
4.4.1.1 洞口最小寬度、戶門、廳門、房門為0.9米,廚房、衛生間、廁所、陽臺門為0.8米,洞口最小高度為2.0米。根據廣州地區的習慣尺度,一般洞口高度用2.1米,洞口寬度,戶門用1.0米,房門用0.9米。
4.4.1.2 戶門應選用質量可靠的防盜門,且應設有監控門外情況的觀察設施。
4.4.2 窗
4.4.2.1 窗臺距樓面高度宜不小于0.9米,低于此高度,應加設堅固的防護設施。
4.4.2.2 開向公共走廊的外窗有防止視線干擾的措施,并不能妨礙走廊交通。
4.4.2.3 外墻窗應有良好的密閉性能,水密性及氣密性均應滿足居住條件。臨城市干道及噪聲環境宜采用隔音窗。
4.4.2.4 窗型的選擇應便于住戶自行清潔。
4.4.2.5 需設置防護設施的窗戶,防護設施應在窗臺上設立,不得突出窗臺外緣。
4.4.2.6 帶有窗套的窗,窗套突出外墻面的深度不應大于0.5米。超出此深度,應按窗套突出的面積計入住戶的建筑面積。
4.4.3 空調器設置條件
4.4.3.1 應根據空調方式和空調設備產品考慮空調器安裝位置及安裝條件。
4.4.3.2 須設于外墻面的窗式空調器,應于外墻面合適位置,采用統一規格的構件式固定洞口安放空調器。
4.4.3.3 分體式空調器宜利用陽臺安設空調器主機。須于外墻面安放主機者,應于外墻面合適位置,采用統一規格的構件式固定洞口安放主機。
4.4.3.4 任何裝于外墻面的空調器設備的冷凝水都應有組織的收集排放,不得于墻外隨意滴落。
4.4.4 管線接口及計量用表的裝配
4.4.4.1 住戶的能源供應計量用表(電表、水表、煤氣表)應于戶外合適部位按一戶一表分組集中設置,多少戶為一組,由各專業部門根據不同樓宇的情況,以方便抄表為原則具體確定。各種計量用表之間應相互協調,統籌安置。
4.4.4.2 電器插座的配設,由供電部門另行規定。
4.4.4.3 每戶至少設一處電話接線盒。
4.4.4.4 每戶至少設一處有線電視插口。
4.4.4.5 每戶于廚房及衛生間各設一處煤氣供應接口。
4.4.4.6 戶內的各種線及給水管宜暗裝鋪設。
4.5 凈高和層高
4.5.1 廳、房凈高不應低于2.50米,局部凈高不應低于2.1米。
4.5.2 廚房凈高不應低于2.2米,衛生間、廁所、儲藏間凈高不應低于2.1米。
4.5.3 住戶層高應按不同住宅條件,于2.6米至3.0米之間選擇。依廣州地區住宅的習慣層高,多為取值3.0米。

5.結構及其它
5.1 結構
5.1.1 結構體系設計應密切配合建筑功能的要求。
5.1.2 戶內廳、房等主功能房間宜做一房一板。
5.1.3 下部為車庫及商業功能的住宅綜合樓宜采用大柱網結構體系。結構構件的截面形式和尺度應盡量方便住戶的使用。
5.1.4 純住宅功能的高層住宅建筑宜采用異形柱及剪力墻結構。
5.1.5 高層住宅綜合樓地下室有停車庫者,其結構布置需考慮地下停車的使用要求。
5.2 其它
5.2.1 結構的填充墻應使用輕質墻體材料。
5.2.2 高層住宅主體結構的墻柱體系,宜采用高強混凝土。
5.2.3 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及建筑配件應采用新材料、新產品。
5.2.4 屋面應有隔熱措施,并應與防火措施協調設計。
5.2.5 衛生間及廚房應有可靠的防水設計。
5.2.6 廳、房外墻面位于西曬位置者,墻體應作隔熱處理。
5.2.7 給水管材宜用復合管材。
5.2.8 西朝向的外窗宜做遮陽處理。

6.設備容量指標
6.1 用電
6.1.1 計量形式
6.1.1.1 低層住宅采用梯間表后一戶一表計量。
6.1.1.2 高層住宅采用總表后一戶一表計量。
6.1.2 報裝容量最低標準
6.1.2.1 住戶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以下的3千瓦/戶。
6.1.2.2 住戶的建筑面積在40平方米(包40平方米)至80平方米者4千瓦/戶。
6.1.2.3 高有住宅或住戶建筑面積在80平方米(包80平方米)以上者,按75瓦/平方米計裝。
6.2 用水
6.2.1 多層住宅按350/升·人計。
6.2.2 高層住宅按350-400升/日·人計。
6.2.3 整棟住宅綜合用水總量按平均450升/日·人計。
6.2.4 每戶平均人數按3.5人計。
6.3 煤氣
6.3.1 住宅每戶每天平均用氣量按1.1立方米計。
6.3.2 單幢住宅100戶左右設置一個調壓箱,調壓箱空置應于室外安全部位安設。
6.4 通訊及電視
6.4.1 住宅戶內原則上按每戶一部電話配線入戶。
6.4.2 單棟住宅總接線間(箱)的進線總量按每戶1.2部電話計。
6.4.3 每戶應調一條有線電視接收線入戶。
6.4.4 住宅總出入口設有電控防盜門者,每戶應配設一條與電控防盜門聯絡的控制線。

7.面積計算規則
7.1 建筑面積
7.1.1 工程總建筑面積。工程項目累計各層的建筑面積總和,包括地面、地下各層的建筑面積,架空空間面積,設備用房、屋頂機房以及住宅陽臺計算面積等。
7.1.2 規劃專項總建筑面積。在工程總建筑面積內扣除非營業性的地下建筑面積、地面用于交通及公共休閑之用的架空面積、裙樓屋頂用于結構設備轉換及住戶公共休閑綠化空間的面積、主體建筑屋頂機電設備用房以及用于配套停車之用的地面停車面積和住宅的陽臺面積。
7.1.3 住宅總建筑面積。工程總建筑面積中除去非住宅功能及不屬于住宅應攤銷的其它公用面積。不包括規劃要求公建服務配套的,如幼兒園、居委會、派出所等面積。
7.1.4 每戶綜合建筑面積。指戶門以內所有面積之和(陽臺按計算面積),加上每戶應攤銷的住宅直接公用功能的建筑面積。
7.1.5 每戶建筑面積。指戶門以內實用建筑面積,加上陽臺的計算面積。
7.1.6 每戶凈建筑面積。指每戶建筑面積扣除陽臺的計算面積。
7.1.7 陽臺全計面積。指陽臺外周邊實際圍合的建造面積。
7.1.8 陽臺計算面積。陽臺全計面積不超過每戶凈建筑面積的10%時,陽臺全計面積折半即為陽臺計算面積。陽臺全計面積超過每戶凈建筑面積的10%時,則10%以內折半計、10%以外全計,二者合計為陽臺計算面積。
7.1.9 陽臺面積的計算規則,不分凸陽臺、凹陽臺、開敞陽臺及封閉陽臺,均用統一計算規則。
7.2 使用面積
7.2.1 工程總使用面積。工程總建筑面積除去結構面積及架空支柱公用面積和陽臺的計算面積之后的使用面積總和。
7.2.2 工程實用總使用面積。工程總使用面積除去機電設備、配套停車、電梯、樓梯、公共交通、通風排氣井道、陽臺計算面積及電梯機房等非直接功能的面積后的主功能使用面積總和。
7.2.3 住宅總使用面積。工程實用總使用面積除去非住宅功能的使用面積之后的面積。
7.2.4 每戶的實際使用面積。指每戶凈建筑面積扣除結構面積和通風排氣井道的面積之后的凈使用面積。每戶實際使用面積后應附上每戶陽臺的全計面積。

附錄:《廣州市住宅設計試行規范》用詞說明
一、執行本規范時,對于要求嚴格程度的用詞說明如下,以便執行中區別對待。
(一)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二)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應”;
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三)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
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規范執行的寫法為,“應按……執行”或“應符合……要求或規定”。非必須按所指的標準和規范執行的寫法為,“可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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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廣州市大金鐘路31號312室  郵編:5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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