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4 23:12:00 閱讀:loading...

廣州市停車場經營管理規范(試行)
為加強停車場管理,規范停車場經營行為,建立良好的車輛停放秩序,根據《廣東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和《廣東省道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經營牌證
第一條 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將TRANBBS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的停車場標志牌固定懸掛在停車場入口,并保持標志牌的整潔。立柱式應當采用統一規格的不銹鋼管,并豎立于停車場入口道路旁;掛墻式應當固定懸掛于停車場入口墻壁上。標志牌不得影響道路交通、人行安全和TRANBBS城市景觀。
第二條 經營者應當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廣東省經營服務性收費許可證》、價格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標價牌等有關證照統一、規范懸掛于停車場辦公場所內顯眼位置。
第三條 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內顯眼位置公布交通、價格等主管部門投訴監督電話。
第四條 經營者應當在停車場內顯眼位置公布停車場服務承諾、停車須知和各種管理制度。
第五條 停車場工作人員和收費人員應當佩戴明顯標志。
第二章 場地設施
第六條 停車場地面須硬化處理,并保持堅實、平整。室內停車場應為混凝土或瀝青地面;室外停車場應為混凝土或瀝青地面,或者用砂石硬底化后的平整地面。
停車場內各功能區劃分應當合理明確。
停車場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標志、劃定交通標線和停車泊位,并懸掛指示牌。
經營者應當負責場內設施的維修、保養、更新,實施定期檢測,保持完好的交通標志、消防設施、照明、通訊和安全監控設施。
第十條 經營者不得擅自改變停車場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變場內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的其他設施。
第三章 安全保衛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切實執行治安管理有關規定,制訂治安管理制度,防止車輛丟失、損壞,杜絕事故隱患。
第十二條 停車場應當對進出車輛進行查驗、登記,發放全市統一的停車憑證。有條件的停車場應當建立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防止車輛失竊案件的發生。
第十三條 車輛進入停車場時可以驗證有關證件,但不得擅自扣留或扣押。
第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維護場內車輛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保障車輛停放安全和出入順暢。
第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定期清點場內車輛,發現可疑車輛,應當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六條 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提醒司機離開時鎖好車輛門窗,貴重物品隨身攜帶。
第十七條 停車場管理人員、保安人員應當參加相應的業務培訓,掌握治安防范有關知識,與派出所建立治保聯系制度。
第十八條 停車場保安人員應當簽訂聘用合同,統一管理,統一著裝,文明執勤。
第四章 消防工作
第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做好場內的消防安全工作,制訂完善的消防管理制度、應急預案。
第二十條 停車場內應當按照規定配置足夠、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不得擅自挪用消防設備、器材,不得埋壓和圈占消防栓,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條 停車場內應當張掛防火警示標語。
第二十二條 停車場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第二十三條 停車場內不得使用明火,停車區嚴禁煙火。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人制度,建立防火安全管理機構和配置專職消防管理人員。
第二十五條 經營者應當抓好防火安全的宣傳和教育,對工作人員進行定期的消防安全教育,全體工作人員應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五章 衛生保潔行。
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應當做好場內的環境衛生工作,建立健全的衛生保潔制度。
第二十七條 停車場應當由專人負責停車場內和周邊的衛生保潔管理工作,場內不得亂搭建、亂擺賣、亂停放、亂拉掛、亂堆放、亂張貼。
第二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按規定做好停車場的綠化、美化工作。
第二十九條 經營者應當及時處理或清除地面油漬。
第六章 其他規范
第三十條 經營者應當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規范經營。
第三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如實填報有關的經營統計資料。
第三十二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經營者應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印制的發票,按規定繳納稅費。
第三十四條 停車場工作人員應當指揮車輛按指定地方整齊、劃一停放,保持停車場通道、出入口暢通。
第三十五條 停車場內停放的車輛人員不得在車上留宿。
第三十六條 經營者發現他人在停車場內從事違法、違章經營活動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報告有關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堅持文明服務、禮貌待客,使用文明用語,熱心為車主提供服務和排憂解難。對服務質量投訴,應當做好記錄并及時處理回復。
第三十八條 本規范由廣州市交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規范自2002年5月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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