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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會章程
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廣州市停車場行業協會,英文名稱:Guangzhou Parking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GP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廣州地區從事停車場經營以及相關行業的單位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充分發揮“服務、協調、自律、監督”職能,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發揮會員與政府、社會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堅持為會員服務,不斷提高社會公信力,自覺維護本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配合業務指導部門加強停車場行業管理,促進全行業不斷提高管理、技術、經營和服務水平,提升行業的整體形象,推動本地區停車行業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職能部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范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以法人登記證書載明地址為準。住所變更的,按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同意。
第二章 業務范圍和活動原則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政策、法規和標準;堅持黨的領導,代表行業參加政府決策論證及有關活動;接受政府相關部門委托制定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政策,開展有關調研和統計工作。
(二)受理政府委托或授權本會的相關工作,與政府有關部門建立暢通有效的溝通渠道和合作聯動機制,承擔政府委托的課題研究任務,參與行業內的鑒定、評審、查處等工作,組織對停車場設備設施供應企業的資質評定,組織行業從業人員的崗位培訓與考核工作。
(三)配合政府加強行業管理,督促停車場經營者守法經營。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監督和規范會員的經營管理行為。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行規行約、降低服務標準、參與不正當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和行業形象等行為,予以警告、業內批評及開除會員資格等懲罰;經教育仍不予悔改、情節嚴重的,提請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必要時在業內或向社會進行公告。
(四)及時向政府相關部門反映會員和行業的訴求,依法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為會員創造平等發展的機會,提高會員和行業企業抵御經營風險的能力和競爭力;發揮協調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職能,客觀公正地調解會員之間、會員與社會的矛盾,維護行業的穩定發展。
(五)建立誠信優質服務機制,推動行業形象建設,指導、協助會員提高經營服務管理水平。加強日常監督幫扶,組織開展優質服務評比活動,促進經營新理念、新模式、新技術的交流推廣,提高全行業的整體形象和經營服務水平。
(六)發揮協會的專業指導能力,為會員及社會提供停車場經營管理方面的業務咨詢、項目策劃、評估、招投標和中介等服務;推動會員間的合作共贏,促進行業內外和地區之間(包括國內外、港澳臺地區)的交流與協作;組織新技術推廣,招商和學術研討活動,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專業會議,接待國外來訪組團,不斷擴大本會的對外影響力。
(七)收集、整理國內外行業的技術、管理、經營、服務等方面的信息,建立行業信息資源庫;正確引導輿論,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依法出版行業刊物,建設行業網站,宣傳會員形象,按期公布協會及行業信息。
(八)組織推進行業信息化、智能化建設。
(九)按規定積極從事有益于行業健康發展的其它業務活動,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事項。
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須經有關部門批準方可開展的活動,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不從事商品銷售,經費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不在會員中和負責人當中分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等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六)本會法人登記證書載明事項內容發生變化,應按規定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章 黨建工作
第九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凡是有正式黨員三人以上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并按期進行換屆。如暫不能單獨建立黨組織,支持通過聯合建立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聯絡員等方式,在本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十條 本會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本會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十二條 本會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四章 會員
第十三條 本會由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應當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愿。
單位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廣州地區從事停車場經營以及相關行業的單位;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及時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 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八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九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超過三年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會員資格相應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并及時更新會員名單。
第二十一條 非理(監)事會成員的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理事會中負責人總數一般不超過理事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條 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范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干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等),須按干部管理權限審批或備案后方可兼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民主的方式產生,不少于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一。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在理事中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等負責人;本會負責人須由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和罷免。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名稱、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單位會員調整理事代表的除外)變更,舉辦經濟實體等重大事項及本會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八條 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托其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于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托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7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代表。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任期4年。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或提前換屆時間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理事會的意愿;
(三)在廣州地區從事停車場經營以及相關行業的單位;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三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擔任。特殊情況可書面委托單位其他負責人出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住所變更以及表決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書長,表決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十)表決各機構工作人員的聘免;
(十一)改變或者撤銷常務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十二)表決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
第三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長在5個工作日內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一)會長認為必要時;(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三)監事提議時。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聯名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三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為理事的三分之一,且為奇數。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三十四條第二、四、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與理事會同時召開,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
第四十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經會長或者有1/3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或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應當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常務理事并告知會議議題。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聯名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提交由全體聯名常務理事簽名的提議函。監事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時,應遞交由二分之一以上監事簽名的提議函。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者均應提出事由及議題。
第四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由常務理事本人出席。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書面委托他人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常務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對本次常務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常務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會成員的二分之一以上成員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監督檢查協會經費收支狀況,維護協會經費收支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六)組織擬定秘書處工作人員工資、津貼和福利標準;
(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秘書處辦公會議各項議題,應形成會議紀要,抄送理事會和監事會。秘書處下設內設機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為專職;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等各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議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報會長批準;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七)擬訂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若干名。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一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理事會成員及秘書處工作人員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等有關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十條 監事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做出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及記錄員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監事可以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某些說明性記載。監事會的決定、決議及會議記錄等應當妥善保管,并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民主方式進行。選舉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負責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和會議決議。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常務理事、監事當場審閱簽名。會員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決議、會議紀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十二條 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序,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批準并形成決議,并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本會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各分支(代表)機構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征。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范圍的需要設置,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范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形成決議。
第五十三條 本會應當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六章 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四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于:
(一)按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利息;
(四)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愿捐贈;
(五)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六)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五十五條 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合理制定會費標準。會費須采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六條 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0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0元;
(三)常務理事、理事、監事、設施設備會員等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普通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經費來源屬于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八條 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得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本會的財產。工作人員的福利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從本會收入中支付。
第六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一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二條 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置的會計帳薄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帳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四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五條 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帳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法、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并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六條 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以及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七條 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本會注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報告,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檢查;按照登記管理機關重大事項報告的相關要求和指引,履行報告義務。
第六十九條 本會要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將本會的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內容向社會公布,公開接受服務對象、政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公開的內容、方式和范圍包括:
(一)社會團體理事會會議制度(常務理事會會議制度)、監事會會議制度、財務制度、勞動用工制度等單位內部管理制度的文本或展板,在單位相應的內設機構辦公室,以上墻張貼或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收費許可證等證書正本,以及經核準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會費標準等相關信息的展板,在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墻懸掛的方式進行公開。
(三)本會登記基本信息及年度活動情況、工作報告、接受和使用捐贈(資助)等的有關情況,在相關媒體或廣州社會組織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
有條件時,還可在電子屏幕、報刊、電視、本單位網站等,向社會公開相關信息和承諾服務的內容。
第七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七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一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三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后,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完成注銷登記后即為終止。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 附則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經2022年6月1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七十七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