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7 08:58:00 閱讀:loading...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征求《廣州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管理辦法》意見的通告
2020年廣東省自然資源廳出臺文件對在原有用地紅線范圍內設置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免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同時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也修改了《廣州市停車場條例》,刪除了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備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有關規定。因此,市交通運輸局會同相關部門對《廣州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管理辦法》進行了相應修訂,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事項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2021年4月6日起至2021年5月5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一)信函:廣州市天河區天河南二路1號交通信息指揮中心交通調控處,郵編:510620;
?。ǘ╇娮余]件:liusm@gz.gov.cn;
?。ㄈ┚W站:廣州市交通運輸局網站(http://jtj.gz.gov.cn),“互動交流”——“意見征集”欄目。
特此通告。
附件:廣州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
廣州市交通運輸局
2021年4月6日
附件
廣州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管理辦法
?。ü_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和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安裝、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是指以立體化方式存取儲放車輛的機械設備、系統及相關配套設施。
第三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自有建設用地、閑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場地等建設用地場所,通過租賃、合作經營等方式安裝和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緩解區域停車難問題。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四條 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和建設工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將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的機械式立體停車場建設工程項目納入政府和社會資本項目庫。
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庫)的國土規劃審批工作,依法免于許可的情形除外。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房屋建筑類工程相關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施工許可核發、竣工聯合驗收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備案和抽查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新建、改建道路附屬和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配建有關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施工許可核發、竣工驗收備案等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目錄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記等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轄區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實施計劃并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轄區內住宅小區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其授權委托的主體作為項目申報人。
政府投資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按相關規定明確項目申報人。
第六條 住宅小區配建的停車場不能滿足業主停車需求的,經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并且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區劃內業主共有部分安裝、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作為臨時停車場。住宅小區已經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業主委員會作為申報人,或者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作為申報人;未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的,由小區業主表決通過后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主體作為申報人。
利用村集體用地安裝、建設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的,應當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受其授權委托的主體作為申報人;涉及農用地利用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
政府儲備土地或者暫時不能開發的土地,可以安裝可拆卸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作為臨時停車場。臨時利用政府儲備土地的條件和手續,依照本市儲備土地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的國土規劃審批手續依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以及本辦法有關要求辦理。
在現有停車庫內部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在原有用地紅線內或者在政府儲備土地、暫時不能開發的土地安裝敞開式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及其安裝基礎免于辦理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以及施工、環境影響評價等許可手續,但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特種設備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記等手續。
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或者室外安裝非敞開式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辦理本市工程建設項目相關審批手續。有關行政審批部門應當結合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的實際特點和需求,明確本部門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須備資料清單及具體內容。
第八條 在原有用地紅線內或者在政府儲備土地、暫時不能開發的土地安裝敞開式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除遵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ㄒ唬┡c周邊現有建筑距離不小于六米,符合《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范》(GB50067-2014)有關防火間距要求,臨住宅一側設置必要的構造隔離設施。但是,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高度不超過一百米,且周邊現有建筑的外墻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或者周邊現有建筑的外墻比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停車部位高十五米以下部分均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的,則與周邊現有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受此限。
?。ǘ┰诓慌R城市道路一側設置出入口,停車設備距離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三米;在臨城市道路一側設置出入口,停車設備距離城市道路紅線不小于六米,并且設置回轉車道時不小于七米。
?。ㄈ┰诮ㄖこ掏俗尩缆贩秶鷥劝惭b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停車部位高度不大于24米。
前款所稱停車部位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計算至車輛停留在設施最高處的部位。
第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文物保護的管理要求,并按規定辦理相關批準手續。
在歷史文化街區、歷史文化名鎮、歷史文化名村、歷史建筑、歷史風貌區和傳統村落的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歷史文化保護相關規定和保護規劃要求,停車設施高度、體量、色彩應與傳統風貌相協調,并依法征求所在地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第十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所在公共停車場車位數量超過一百個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交通影響評價。
第十一條 社會投資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免于辦理投資立項或備案手續;政府投資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按照《政府投資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按照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屬于《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特殊建設工程或者位于《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地下單體建筑內的,應當依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請辦理消防設計審查和消防驗收。
前款規定以外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在竣工驗收合格后依法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消防備案與抽查。
第十三條 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規范,并保持消防通道暢通,保證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正常使用。
室外敞開式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按停車場消防設計,免于計算建筑面積和建筑密度;室外非敞開式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室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以及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按汽車庫消防設計,建筑面積和建筑密度按照現行容積率指標計算辦法執行,建筑間距、退讓按照本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執行。
鼓勵具備條件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設置適合外廓尺寸較大車型停放的停車位。
第十四條 現有停車庫內部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或者室外安裝敞開式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竣工后,申報人應當自行組織設計、安裝、監理等單位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在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要求、依法審批、確保安全、不妨礙城市景觀等條件下,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利用外部結構開展廣告業務。
第十六條 為了滿足工程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安裝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經規劃核實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設施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拆除后不符合工程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依照《廣州市停車場條例》第六十條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符合特種設施安全要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及相關技術規范開展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全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建設工程管理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有關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參建各方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承擔主體責任,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交通運輸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經營性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項目竣工后,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商事登記、稅務、價格等手續,并向項目所在地的區交通運輸部門辦理備案。
鼓勵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管理單位投保公眾責任保險。
第十九條 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合理選擇位置,不得占用現狀或者規劃的城市道路、消防通道,不得侵入永久基本農田、總規禁建區、規劃藍線、綠線、紫線、黃線、生態紅線等強制性圖斑監控范圍,不得影響結構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應當采取有效隔聲、減振措施,不得超過所在聲環境功能區的噪聲限值,避免對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造成影響,并與周圍建筑物相協調,符合文物、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以及城市景觀等規范要求。
第二十條 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投資可以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依據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設施使用年限計提折舊。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的敞開式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是指在室外安裝且設施四周外立面敞開總面積大于四周外立面總面積的四分之一,敞開區域均勻布置在四周外立面且其長度不小于停車設施周長的二分之一的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稄V州市交通運輸局關于印發廣州市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安裝管理辦法的通知》(穗交運規字〔2019〕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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