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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的若干意見
關于規范機械式和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的若干意見
京交運輸發〔2014〕130號
各有關單位:為緩解城市停車難,加快推進本市停車設施立體化改造和建設,規范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安裝及使用,依據《北京市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特制定本意見。
一、本市鼓勵多種渠道、多種方式投資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鼓勵停車場產權人對既有平面停車設施進行改造,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增加停車設施供給。本意見中機械式停車設備指利用地上空間,用來存取儲放車輛的機械或機械設備系統。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指利用地上空間,以鋼結構為主體,車輛通過多層停車空間之間銜接通道直接駛入(出)停車泊位,從而實現車輛停放的停車設備。
二、利用居住區內業主共有的公共場地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事先征得規定比例的業主及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利用其他單位自有土地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的,應當事先征得自有土地權屬單位書面同意。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需要占用居住區綠地或單位附屬綠地的,應當制定綠地置換補償方案,置換或補償綠地面積不得低于既有綠化率指標,并取得園林綠化部門批準。
三、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應當合理選擇位置,采取有效隔聲、減振措施,嚴格按照《北京市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有關要求,做好設備安裝和使用期間的噪聲污染防治。對相鄰建筑物通風、采光、日照或噪聲有影響的,設置單位應當與利害關系人簽訂協議并協商予以合理補償。
四、利用居住區和單位自有用地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按照機械設備安裝管理,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環評、施工等許可手續;利用城市公共設施用地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仍按照原有規定,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用地、環評、施工等許可手續。機械式停車設備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檢測應當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經檢驗檢測合格且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的,方可投入使用。設置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還應當參照《門式鋼架輕型房屋鋼結構技術規程》和《鋼結構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其停車位、引道、坡道等設計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機動車停車場庫設計規范要求,其安裝及驗收應當遵守《機械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通用規范》,由設置單位組織設計、安裝、監理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出于城市景觀、安全防護、減排降噪需要,設置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允許對臨街立面進行封閉,其它立面和頂部可以做半封閉處理,但封閉面積不宜超過頂面與全部立面面積總和的3/5;臨街立面的樣式應與周邊建筑物外立面和市容環境相協調,并參照《北京市施工圍擋容貌景觀設計規范》進行統一規范,不得利用臨街立面設置戶外廣告,懸掛標語橫幅和其他宣傳品。設施產權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要求,對臨街立面進行保潔維護。
六、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投資可以納入固定資產進行管理,并依據固定資產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設備使用年限計提折舊。設置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設備定期檢驗和維護制度,確保設備正常完好、使用安全。鼓勵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設置單位或者經營管理單位投保公共責任險。
七、機械式、簡易自走式立體停車設備屬于臨時停車資源,設置單位應當在設備驗收合格后10日內,憑設置方案及車位示意圖、土地權屬單位同意設置的意見、利害關系人補償協議、園林綠化部門批準意見以及設備驗收合格證明向所在區縣停車管理部門辦理停車設施資源登記。對外收費經營的,應當依法辦理停車設施經營備案、價格核定、專用發票領用等手續。
北京市交通委員會 北京市規劃委員會
北京市國土資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北京市園林綠化局 北京市環境保護局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員會 北京質量技術監督局
北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局
2014年9月27日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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